考研政治思修重要考点:社会主义法律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律的社会作用
第一,确立和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第二,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第三,确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第四,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二)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
第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制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发挥法治在改革中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确保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改革。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总体上已经实现有法可依。我们要十分珍惜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法律权威是国家稳定的坚实基础。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第三,只有处理好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的关系,把深化改革同完善立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全面深化改革。
(三)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方式有四个基本特征:法律至上,权力制约,人权保障和正当程序。
法治思维不仅认为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手段和工具,更强调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治国理政必须奉守法律至上原则。法律的至上性,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保障法律的至上地位,必须:第一,推进依法执政。第二,提高立法质量。第三,严格规范公正执法。第四,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责任清单”、“权力清单”、“负面清单”这三个清单中的“权力清单”,体现的正是权力制约这一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国家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权为民所赋),应为人民而行使(权为民所用),因此权力运行必须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制约原则的要求是: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注:肖老师特别强调“权力清单”这一概念出题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同学们一定要熟记背诵。另外,与此密切相关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也一定要要记清楚。
(四)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就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而言的,是指法的不可违抗性。法律权威意味着:法律在众多社会规范中居于主导地位,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法律权威的树立主要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法律的外在强制力是法律权威的外在条件,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它既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也来源于法律实施过程的合理性。所谓法律“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是指法律必须被信仰。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一点其实是老百姓的法律信念,是重中之重)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检验法律是否科学合理的重要标准;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力量。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体人民都应当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五)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三个首先”是由我国宪法的地位与作用决定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我国宪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二是确认国家制度;三是确认和规范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所有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