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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二十七章)

专业课  时间: 2019-03-09 12:17:53  作者: 匿名 

第二十七章 法与文化

名词解释

1.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现象的总和,包括社会意识形态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

3.法律文化,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4.宗教,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首先它是一种理解世界的方法,其对世界的理解,在实质上是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人们意识中的一种虚幻的、歪曲的反映。其次,宗教也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它是以一定的教职人员和信徒为基础的社会组织,有组织的制度和规则。

简答题

1.简述文化对法的决定作用。

答:主文化是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文化,即它所包含的信仰、价值观以及与此相关的宗教、道德和习惯等规则构成的社会活动模式,是该社会中多数成员接受的。与主文化相对的是亚文化。文化对法的这种决定作用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

第一,法所反映的是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生产生活方式的要求。另外,生产生活中一些物质形态的东西也会决定和影响法的内容。

第二,法律所包含的基本价值标准,是社会中居主导地位的价值标准(包含价值共识和信仰)。任何法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准则,如公平、正义、自由等。这些准则既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方向,又是法律规则、制度合法性的根据。法律中的这些准则不是立法者创制出来的,而是来源于社会的主文化。

第三,法律规则通常是社会中通行的重要规则的重述。法律规则是经制定和认可产生的。制定的规则可能在社会中没有原形,但一定有社会的权利要求、愿望,一定要与社会主流的价值、道德、习惯等和谐相应,至少不能有太大冲突。

第四,社会中亚文化对法也有重要影响,法律会认可亚文化中合理内容。比如,民族亚文化、职业亚文化中合理内容,会对法律产生积极影响,法律会认可其作用的空间。

2.简述法对文化的作用。

答:法对文化的作用首先表现为对主文化的加强,这是法对文化的主要作用。具体表现为:

第一,法律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法律通过对文化事业建设、管理制度的规范,保证和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比如,通过保证文化事业的资源投入,保证文化事业组织的设置和法律地位,保证社会成员参与文化活动等,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法律强化主文化的价值准则。法律将主文化的价值准则和信仰作为自己的合法性根据和目标,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意志强化了社会主文化的价值准则和信仰。这种强化不仅进一步保证和提高了主文化价值准则作为判定行为、制度正当性标准的地位,而且,还进一步向社会推广这些价值准则,使更多人了解和接受这些准则,使这些价值准则渗透到社会的亚文化中,对亚文化起到一种解构和同化的作用。

第三,法律强化社会主文化的行为模式。法律通过重述主文化的习惯、道德、宗教规则的方式,通过确认和保证主文化认可的公序良俗的方式,强化了社会主文化的行为模式。

3.简述法与道德的区别。

答:法与道德的区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等。当然,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

第二,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法律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明确规定的制裁。违反道德者通常受到社会舆论的轻蔑、批评、谴责,如果他是某一组织的成员,还可能同时受到所属组织或群体的处分。

第三,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第四,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道德则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

第五,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规范体系,从横向看,是由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并列的法律部门组成的;从纵向看,是由不同效力层次的规范构成。从纵横交叉看,是由各种法律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文化法律制度、审判法律制度等)有机地联结在一起的。而道德规范体系则是由个别的道德规范直接组成的,它没有类似法律制度的道德制度,其规范体系有机组合和体系的严密程度,均无法与法律相比。因此,法律有巨大的组织功能,而道德在这方面只能当配角。

4.简述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答:社会主义道德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容影响社会主义法的内容;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在功能上补充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首先,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社会主义道德的影响。社会主义道德是在吸收人类优秀道德成果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先进的思想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体系,包含着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丰富的内容。由于调整对象相同,社会主义法在内容上受到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规范的影响。

其次,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在功能上保证着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和补充其作用的不足。社会主义法作用的发挥离不开道德的作用。在法律的实施领域,忠于国家和人民、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的道德信念和实践,保证了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忠诚和严格实施法律;在守法方面,尊重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及公共规则的道德意识和实践,保证了社会成员普遍的守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官员们严格实施法律和公民们普遍守法,主要不是基于对法律制裁的恐惧,道德的信念和实践对于这些自觉的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社会主义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在法律所不调整的领域,如在人的思想意识领域、在一般的社会生活领域,道德实践发挥着弥补法律的重要作用。

5.简述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特征和基本内容。

答: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这一法律文化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第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法律文化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在。以人为本是将人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是尊重人而不是利用人。马克思主义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就是以人的解放为目的的,是以人为本的。

第二,注重和谐。社会主义社会是消灭了阶级对立的社会,社会中虽然还有阶级斗争,人们之间还存在各种矛盾,但社会的主题不再是斗争而是和谐。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法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体现民主法治精神。在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看来,国家的一切权力应当属于人民,人民群众有权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我们的法律制度应当确保人民群众的这些权利。

第四,包含各种先进法律调整方式和技能。先进的法律文化当然应包含着先进的法律调整技术,其范围包括权力分配、权利安排、程序设置、纠纷解决等制度创制和法律实施的过程和领域中的技术。这些技术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身和谐及高效发挥作用提供了技术保证。

论述题

1.试论法与宗教的关系。

答:宗教与法历来联系紧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历史时期,曾出现宗教与法律相互贯通的现象。法律往往成为表达一定的宗教观念和宗教要求的重要形式。例如,在古代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把国王汉穆拉比称为诸神的代理人,强调国王对国家的统治权力渊源于诸神的授予。在古代印度,法律直接来源于婆罗门教法,起初以《吠陀》为经典,后来以《摩奴法典》为基本的法律渊源,《摩奴法典》实际上是古印度婆罗门教教义经典的集大成者。公元7世纪开始建立的阿拉伯哈里发封建制国家,实行政教合一的体制。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代表的伊斯兰教义经典,乃是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往往称之为伊斯兰教法。在中世纪的西欧,宗教神学一统天下,以基督教教义为本体的教会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世俗法律体系具有优先性,并且成为法院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教会也广泛利用宗教裁判所作为镇压宗教异端的工具。在古代中国,原始宗教的天,具有至高无上的神性,在中华民族进入国家状态时,天就成了统治者合法性的根据。

宗教与法的联系,表现在精神、规则、组织结构三个层面上。但是,在不同民族以及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中,这种联系又各有不同。概括地说,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宗教与法在精神、规则和组织结构三个层面都是融为一体的。在精神层面,宗教的精神就是法的精神,法贯穿着宗教精神,法的正当性、行为的正当性均从宗教教义的基本精神来解释;在规则层面,宗教规范即是法律规范,它不仅调整和管理宗教事务,也同时调整和管理世俗事务;在组织结构层面,有时宗教领袖亦即国家的领袖,不过,更多的情况是世俗国家的领袖从属于宗教,其世俗统治权来源于宗教(国王即位由宗教领袖加冕或授予权杖是国王被授予世俗统治权的形式)。同时,宗教的神职人员也是法律的实施者。欧洲中世纪基督教国家,历史上及现代一些伊斯兰教国家,都曾经出现和存在这类情况。在政教合一的情况下,任何法律改革也都不能不以宗教改革为先导或披上宗教的外衣。

在现代国家,普遍地实行政教分离的制度。在政教分离的条件下,国家不得确立或禁止某个宗教,国家行为与宗教分离,宗教不得干预国家活动,不得干预国家设立的各项制度,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组织管理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在社会公共领域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但在实际上,由于宗教在历史上有长期的影响,特别是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与一个民族的文化积淀是有紧密联系的,因此,在一些实行政教分离的现代国家中,宗教的精神和社会活动方式对法仍存在着联系和影响。比如,在禁止安乐死、禁止克隆人研究、禁止同性婚姻的立法方面,许多西方国家作为立法依据的对生命的理解和对两性的理解,是源于基督教的精神的。又如,在司法过程中要求证人按着圣经起誓,神职人员免除作证义务等,都体现着宗教对法律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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