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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考研政治模拟练习及答案(分析题9)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0:41:53  作者: 匿名 
分析题
 
   37.结合材料回答问题:
阅读以下材料,回答问题:

   席某和刘某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 1998年2 月登记结婚。婚后,刘某长期不主动找工作,赋闲在家,没有收入来源,席某多次劝说无效。刘某患有妇科疾病,虽经多次治疗仍未根治,因此一直不能生育子女。 由于双方婚前不了解,导致了婚后生活的不和谐局面。席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温暖,寻求婚外的慰藉,便有了第三者。2004 年 3 月,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无太多争议,刘某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院提交 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证明席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原告席某的代理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取证虽未经原告许可,但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予以采信。本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席某在财产分割上对无过错方刘某进行了适当的补偿。

   请回答:
   (1)关于证据的特征,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本案中刘某委托私人侦探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偷拍录像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3)现实社会中,应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参考答案
 
  37、 【答案要点】
   (1)证据具有客观性:证据必须是客观真买的,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证据具有关联性: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才能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证据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所谓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它除一了要求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外,还要求证据的收集、提供甚 至审查等环节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案例中的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值得保护的合法权益。录像虽然涉及第三者隐私,但是其制 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第三者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的配偶权,涉及他人隐私迫不得已,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而且该证据经过审查和鉴定,没 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法院做法是正确的。

   (3)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有掌握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
   【解析】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刘某通过偷拍录像方式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能否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实质上也就是刘某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和其丈夫与第三 者的隐私利益发生了中突,法律优先保护哪一个权益的问题。本案中,席某作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侵害刘某的配偶权。席某与第三者虽然具有隐私权,但是与 刘某的配偶权比较起来,配偶权应当优于两人的隐私权受到保护。录像虽然涉及两人的隐私,但是其制作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两人的隐私权,而是为了保护更优先 的配偶权,不采用隐蔽行为不能获得真相,涉及他人隐私迫不得已。因此,该偷拍录像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刘某委托私人侦探取得证据的时候不是在诉 讼过程中,并且经过审查和鉴定,偷拍录像没有经过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不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该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也未限 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又没有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一种对他人人身施加的、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许可的行为。事后刘某也未将照片进行恶意公布、流传,只是 提供给法院用作主张自己权利的事实根据。

   综合上述原因,并基于家庭伦理道德的考虑,此时刘某私人取证方面的利益加以保护,法院依法认定该证据有效并通过调节的方式保护刘某的合法权益是正确的。
   第二问的答案,应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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