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三):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3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法学与经济学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主要因为:
第一,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定型化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只有正确而深刻地认识特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才能认清法的本质,说明特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并为合理地设计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提供科学根据。
第二,法律对经济起着能动的反作用,它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会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取决于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经济规律。要为按照经济运行和经济发展的规律管理经济提供法律保障和服务,法学就需要吸收经济学的研究成果。
第三,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取决于社会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民主和法治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产物。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从根本上否定了血缘、门第、权力、地域、民族、宗教之间的差别,推动了与这种经济关系相适应的平等的政治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经济基础仍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民主和法治的发展程度依然取决于经济发展的水平。这就使法与经济的关系成为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经济学的理论,尤其是经济学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理论,对法学是极为有用和有益的。
第四,经济学的许多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可以加深和丰富人们对法律的认识,特别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更是有助于说明法律制度,促进法律制度的改革。由于上述原因,法学与经济学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经济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运动”,都是法学和经济学互相渗透、互相结合的产物和标志。
如何理解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
法学教育是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人文社会科学范畴。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有关学制、学历、学位的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参照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实践和法学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目标,本书作者将现阶段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我们所理解的素质教育是以人文教育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理念和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理念和模式。
素质教育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对大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是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大举措。
把法学教育定位为素质教育,强调在法学教育的全过程都要注重素质教育,主要是基于下面两个因素:
第一,素质教育是学习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大提出一个崭新的概念,即“学习型社会”。学习型社会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社会对法律的需要不断增加和变动。与此相适应,新的法律源源不断地制定出来,旧的法律则接连不断地被修改、废止或者清理,有关法律的知识总量日益增加,日益改变。这种情况使得学习成为每个法律人的终身活动,继续学习成为没有终结的过程。既然如此,培养学生学会学习、尤其是学会在工作过程中学习,就应当成为大学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目标。我们要树立和强化终身教育的观念,并用这种观念指导我们的教学活动。
第二,素质教育是法律专业教育的基础和核心。职业教育有十分明确的职业定位,诸如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等,法学教育则没有这样的明确定位。正如法律调整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样,从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可能进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内政、外交各个领域,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归结为严格意义的、定向型的职业教育。但是,法学教育又确实有自己的专业领域,有特定的知识范畴,有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和规格,属于专业教育。在法学这种特殊的、宽泛的专业教育中,素质教育具有基础与核心的地位,并贯穿法学专业教育的始终。
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内容比较广泛,其中包括人文教育、科学教育、法律知识传授、就业和生活能力教育等。但其核心是科学的、理性的、民主的、法治的、不断创新的法学理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