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二十六):法律关系1
法律关系的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一、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因为正是法律规范规定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失的条件(法律事实)。当某种法律事实出现时,主体之间就以客体为中介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义务。
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由法所调整或创设的社会关系,因而与一般社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任何个人或组织未经另一方主体同意,均不得任意地变更或废除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得侵犯另一方的权利或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公民和法人在权利能力方面的区别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享有,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法人的权利能力没有上述的类别,所以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公民和法人在行为能力方面的区别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人组织也具有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表现有二:第一,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为能力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第二,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并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它具有三个最低限度的特征:第一,客观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客观存在之物。当然,这里所说的客观存在之物,不仅包括以一定物理形态存在的可见的物,如土地、房屋、汽车,也包括不以物质形态存在、但为社会成员普遍承认的利益,如名誉、荣誉。第二,可控性。法律关系客体应当是人类可以控制或利用之物。只有人类能够控制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可以成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用的对象。当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今天不能控制的东西将来可能会变成可以控制的东西。例如,月球上的土地目前不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但不能说它永远也不能成为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有用性。法律关系客体是为主体所需要、对主体有用之物。正是因为它是有用之物,会成为人们争夺的对象,才需要法律对之进行调整,明确其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