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学考研指导(十七):法的要素1
1. 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2. 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3. 法律规则, 社会的各种规则形成一个有序的规则体系,是社会秩序的维系力量。在法治社会里,法律规则具有最高或最终的效力。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要素。
4.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构筑或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为人们的自主行为和良性互动提供行为模式,为社会的良性运作和发展提供动力与规则保障。授权性规则的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它既不强令权利人作为,也不强令权利人不作为。相反,它为行为人的作为、不作为提供了一个自由选择的空间。一个权利规则常常同时暗含了课以相对义务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否则授权性规则就会落空。宪法和民商法中含有丰富的授权性规则。
5.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表现为义务主体的约束,为人际互助、维持社会安全提供保障。义务性规则具有三大特征:第一,强制性;第二,必要性;第三,不利性。
6. 权义复合规则,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权义复合规则大多是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规则。依其指示的对象和作用可以分为委任规则、组织规则、审判规则、承认规则等。权义复合规则的特点是,一方面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卸的义务。
7.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8.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面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9.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从逻辑上讲,该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规则的功能在于对行为的模式予以控制、改变或统一。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整性规则占了法律规则的大多数。
10.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从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据规则本身。
11. 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12.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中的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13.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14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到达的目标或目的、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做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15.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