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五章 法与经济
名词解释
1.生产方式,一般来说,生产方式指人类获得物质资料的方式,包括一定社会的生产力和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产品的分配形式以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生产力指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并从自然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参与生产和再生产的一切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即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方式。
简答题
1.简述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答: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的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生产关系。特别适合于调整交涉性、冲突性社会关系的法所以成为社会生活的一种调整形式,甚而成为一种主要形式,是经济关系和社会生活选择的结果。
第二,法的性质和内容在总体上受制于其赖以建立的一定的生产关系。 “非人”的奴隶制法是奴隶制经济关系“非人”特性的记载,“等级特权”的封建制法是封建制经济关系“等级特权”特性的确认;人治之法是简单粗陋的经济关系的表现,现代法治之法是复杂细致的经济关系的确证。不仅如此,法的形式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被经济关系的式样或复杂化程度所影响。习惯法为主要法源、法的私密性、法无分化、形式化和程序化程度低等等,是与古代社会经济关系相应的古代法在形式上的一般特点;而法的部门高度分化、制定法和判例法为主要法源、法的公开性和系统性、法的形式和程序理性的增强等等,是与近现代经济关系复杂化程度相应的形式表征。
第三,法的作用和生命力取决于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法对生产力及整个社会的作用,要以现存生产关系仍然具有历史合理性为条件。如果生产关系尚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则处于这一生产关系之上的法就能有效地发挥其对生产力乃至整个社会的促进作用,法的生命力即是毋庸置疑的;反之,如果因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日渐丧失,则法即便凭借国家强力也难以实现立法者预期的目的,其生命力将随其所服务的生产关系的历史合理性的丧失而丧失。
2.简述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
答:法反作用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确认一定的生产关系。一定社会可能存在多种生产关系,居于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往往是竖立其上的法存在的基础,法总是在对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关系的确认中获得自身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法确认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关系的主导地位,把社会基本经济关系表现为法律形式和制度形态,使其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不可侵犯性;法对正常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交换关系和经济行为予以确认和规范,把经济活动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以巩固经济关系。
第二,法引导一定的生产关系。法源于并表现一定的经济关系,这种表现是规范性、概括性和制度化的。它把现存经济关系和活动的准则抽象和概括为制度和行为模式,使之具有典型性和完善性,以指引分散的、具体的经济关系和活动向着有利于立法者期待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关系刚刚形成的时候,这种引导性作用更为明显。引导还意味着在社会变迁中,法对新兴生产关系因素的扶持,对落后生产关系因素的改造,从而可能加速经济的变革或发展进程。
第三,法保障一定的生产关系。这包括对威胁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存在和发展的因素的限制或削弱,为其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的发展开辟道路;对破坏现存经济秩序的行为施加制裁,以保卫自己的经济基础;建造稳定有序的政治和社会环境,防止社会震荡,为正常经济秩序的运行提供保障。
3.简述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
答: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权利行使的范围、程序,确认和保障权利。市场经济是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通过公平的市场获取利益的经济运行机制,利益的多样化必然引起经济利益的交叉、重叠和冲突,因而需要一定的原则、准则对不同的利益进行衡量、选择和确认,需要通过程序来形成关于利益选择和决定的原则或准则。而能提供这些的主要是法律。
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要求法律设定契约的原则、技术和标准,确认和保障契约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交换往往是在陌生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契约是当事人据以进行财产权利让渡、产品和劳务交换的必要形式和程序,是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为激励交换动机,维护交易信用,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就需要契约和使契约关系获得程序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保障的法律。
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要求法律提供公平、自由竞争的规则,规范交换和竞争行为。竞争是最基本的市场机制,而竞争必须遵循自由公平的准则。法的规范性、普遍性、程序性和可预期性,以及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等形式化特征,使其有能力营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要求法律确保经济交往中主体地位的平等和意志自由,排除胁迫、欺诈、权力的不当干预和超经济强制。法律对市场主体独立自主地位及其相互间协商、交涉程序和效力的确认,即为此而设。
第五,市场经济是交涉性经济,要求法律提供交涉性程序,使交易、互动活动通过制度性协商和对话实现。法律程序的本质在于交涉性,它能提供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很少被需要、而在市场经济下时刻为交换所必需的交涉方式和步骤,并以此保证交换活动本身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
第六,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要求国内立法与公认的国际法律原则、规则和惯例相一致,以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4.简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条件下法律变革的特点。
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条件下的法律变革呈现如下一些特点:
第一,法律变革在总体上是由国家或政府自上而下主动推进的,变革的效率和速率或许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被期望;但与来自民间特别是市场经济内在规律所产生的自生力量之间的对接互动不足却是令人遗憾的。
第二,法律变革在总体上带有一定的主动、自觉和理性的成分,故具有一定的规划性和人为建构性,有助于减少盲目性和偶然性;然对于市场经济孕育过程中自生自发秩序和规则的发现、尊重和吸纳,显然有欠缺。
第三,法律变革在总体上涉及法律体系的重构、法律运行机制的改革和法律精神的转换诸层面,尽管这些变革在速率和深度上不尽相同,但毕竟变革是多方位地进行着,这或许与变革本身是由握有多种资源的国家或政府推进有关;然或许也正因此,无论是经济转型抑或法律变革,其向更深层次的推进都可能因利益偏好、理性局限特别是原有政治体制中自由、宪政、民主要素的缺失而不好预期。可以说,中国的法律问题不只是法律领域的问题,正如中国的经济改革不应只是经济领域的改革一样。
5.简述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应强调的几个方面。
答: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原则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制的决定性意义以及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特殊意义。公有制资产或资本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是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如合作制、股份制(包括国有和集体成分控股为主的股份制混合经济形式)、股份合作制以及承包制和租赁制等。努力寻找能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以制度形态加以确认和完善,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努力方向。
(2)非公有制经济不再只是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而是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构成部分存在。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消除其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按照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原则,为其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环境,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3)公有制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相互参与、彼此推动、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论述题
1.试论法与生产力的关系。
答: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与生产力的间接关系。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性质、要求和整体功能状况以生产关系为中介,在深层次和根本意义上决定着法的产生、性质和发展变化。上述法与生产关系的关系最终要从法与生产力的关系来说明。另一方面,法对生产力的作用常常也要以生产关系为中介。
第二,法与生产力的直接关系。一方面,生产力可不通过生产关系这一中介直接对法发生作用:(1)生产力发展水平往往直接决定一国法的发展的总体水平。具体而言,生产关系相近而生产力水平不同的国家,法的发展程度会很不同;反之的情形也会存在。(2)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可以直接导致法的发展变化。其不仅包括法律部门的分化和新的法律部门、法律制度的出现,而且包括法的具体内容乃至原则的变化,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设置,民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正等,都是大工业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3)生产力的发展可以引起法律方法和观念的变革。另一方面,法也可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力。这在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其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引导、规范和保障。
首先,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为科技活动和管理提供民主、科学的规则和程序:(1)法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优先地位,使之固定化、制度化。(2)法将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4)法推动国际间的科技合作,促进科学技术的全球共享和高效运用。
其次,法调节科技成果应用中产生的利益关系,保证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法律以其理性的、权威性的权利义务设置,使科技服务于社会与研究和发明者对科技成果享有专有权这一两难选择可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法将科技成果以权利形式设置成专利权、版权、信息控制权、发现权等,赋予它们以法律上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成为可以独占、使用、处分、收益的财产权,并由此派生出一系列知识产权,形成一系列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方面的法律关系,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和推广。
再次,法特别是法治之法通过其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抑制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保证科学技术为人类福祉服务的方向。法是存在道德维度的,而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制度的品德,因而法治之法作为一种价值理性,其所蕴含的对人的生存状态、自由、权利、尊严和价值的关怀和尊重就构成对科学技术的非理性、非人道利用的抑制。
2.试论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
答:市场经济有其内在的法则、逻辑和规律,这意味着法律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不仅不是唯一的,且法律必须尊重市场经济固有的本性,受制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内在规律。尊重市场经济内在法则的原则可具体化为如下原则:
第一,主体平等原则。交换和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机制,而市场主体地位的平等是自愿交换和公平竞争的前提。
第二,财产权一体保护原则。由于商品交换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对于财产的平等的权利,又由于市场的统一性和法的统一性是二者共同的逻辑要求,故财产权一体保护原则便应成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需遵循的原则。遵循财产权一体保护原则应强调:(1)财产权的平等、普遍、一体保护。(2)作为基本权利的私人财产权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而存在的。(3)对于不同财产权的保护或限制之权衡,当有合法性、正当性之证成,不得在根本上与财产权一体保护所追求的目的相违背。
第三,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基本的信用形式,也是市场联结的纽带。市场经济中纷繁复杂的交易活动通常是通过合同的缔结和履行进行的,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为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所选择的。
第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市场效率最大化的保证,故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应强调:(1)确认市场主体平等的竞争地位,消除所有制歧视和规模、地域歧视,保证竞争主体平等地在同一法律环境下竞争。(2)规范竞争手段,限制政府权力对经济的不当干预,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3)在经济权利平等的一般原则下,对于某些领域竞争所实施的适度限制,应能为正当性所支持,且在程序、范围和方式上受严格的法律限制。
第五,宏观调控原则。市场经济本性上是自由的经济,本能地排拒国家或政府的过度干预,但为弥补市场的失效(如外部性、不完全的信息、稀缺与公共物品),必要而适度的政府干预又是现代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宏观调控原则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第六,经济民主原则。市场经济的自由平等和决策权分散的属性蕴含和孕育出经济民主的诉求,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需要经济民主来提供制约和保证。民主本属政治领域,本世纪以来,伴随国家对市场干预的日渐强化,市场经济力量的愈趋集中以及资本所有原则的极度彰显,经济民主问题日渐为人们所关注。
第七,社会保障原则。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将经济效率与社会安定、社会公正统一起来的制度支撑。故社会保障原则应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遵循社会保障原则应强调:(1)将社会保障作为基本权利,建立以人为本、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摒弃所有制歧视、城乡分治和身份等级差别,保障公民公正、公平地享有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2)切实关注弱者。(3)推动保障制度社会化,实现由国家包揽、单位包办向政府主导、责任共担、真正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的彻底转变。(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监督机制和实施机制,完善相应的司法救济机制,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