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考研法学指导(第十八章)
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
名词解释
1. 法律职业(狭义),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狭义的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
2. 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法律推理技术、法律程序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
3. 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简答题
1.简述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答:正是基于法律教育,才使得法律人在法律学校得以培养。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是互相依存的关系,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只对那些具有同一教育背景的人开放。整体来看,二者有如下关系:
(1)没有法律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从历史上看,法律职业的出现是以法律教育为前提的;从逻辑上说,法律教育提供的系统的法律学问是法律职业的基础。
(2)法律教育训练了法律职业特殊的职业素养。例如,现在很多国家都采取了法官与律师同时训练和考试制度,这对于实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性和自治性有重要意义。
(3)法律职业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法律教育的方向。例如,有些国家由法律职业组织来对法律教育进行待业管理。
(4)法律职业能够促进法律教育。法律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要求是法律教育发展变化的源泉和动力。
2.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答:从狭义上讲,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其特征主要包括:
(1)法律职业的技能特征。统一的、专业的以及系统的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技能形成的前提。
(2)法律职业的伦理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有别于大众伦理和其他职业伦理,这种伦理受法律活动规律的制约,受法律职业技能的影响。
(3)法律职业的自治特征。法律职业需要专业化的司法官吏、以及法律职业的专门逻辑等。法律人在程序构成的“法的空间”里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职业化的方法和技能,进而形成不同于普通大众逻辑的法律思维。
(4)法律职业的准入特征。加入法律职业必将受到认真考察,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职业的准入特征可以检测申请者的素养。
3.简述司法官的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答:结合各国对司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以及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司法官的职业道德要求可概括为:
(1)忠实于法律。坚持法律至上,不能违背法律规范和法的精神。尊重其他司法官、遵守司法礼仪、重视法庭威严等。
(2)尊重律师。对于律师意见要有足够重视,判决书中还应载明律师意见与主张,对律师辩论提纲负有保密义务等。
(3)中立地对待当事人。法官应当抵制当事人不正当的干扰,不得单独私自会见当事人、遵守回避的规定等。
(4)司法官社会性活动的职业道德。司法官从事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影响法官形象,谨慎进行社交活动,不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利用权力或名誉为他人拓展商业利益。
4.简述法律人职业思维的特征。
答:法律人的职业思维是重要的职业技能之一,除了运用法律术语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之外,还包括以下特点:
(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就是法官习惯于在两造对簿公堂的状态下听取不同意见,取得“兼听则明”的效果,在对立的意见中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比较稳妥、甚至保守。法官只承认既定的法律规则,即便是判例制国家,也应遵循先例。法官的这种稳妥性有时候还表现为遵循业已形成的传统价值。
(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对待情感因素。也就是说,对法律决定的结论要合乎理性的推出,应当对决定理由进行说明和论证,从而增加法律判断的说服力。
(4)法律思维中的“真实”不同于科学中的“真实”。法律意义上的真实只是程序意义上和程序范围内的。法律真实并不总是和客观真实相一致,法律真实更多是指由合法证据证明的“真实”。
(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法律必须对许多不妥协的问题作出决定,从整体上讲,法官的判决往往是给出一个“非此即彼”的确定的结论。
论述题
试论述法律职业制度的种类。
答:所谓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综合各国的实践,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认识法律职业制度:
(1)法律教育制度。从培养过程和方式上看,法律教育具有学术性和实践性等特点,相应的,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偏重理论;二是职业法律教育,侧重实践。这种做法值得我们的法学教育借鉴。诚然,法律离不开理论也离不开实践,但是,随着高等法学教育的深入,在理论和实践上做一定程度的区分是有必要的。
(2)法律职业考试与培训制度。一般的,初任法官一般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有的还要实习或者培训。有些国家还规定不同审级法官还需要晋升考试,另外在报考条件上有很严格的限制。
(3)法律职业任职制度。很多国家都对初任律师和司法官都规定了起码的条件和资格。例如英国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需要担任过10年以上助理法官;多数国家对法官有专职性要求,即法官不得在行政机关、议会中担任职务,不得经营商业等。
(4)司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主要是指法官的身份保障,与法官职务相关的司法行政上的一切行为都必须谨慎,以免侵害法官的独立性。在一些采用职业化法官制的国家,不可动性原则(工作调动之禁止)是法官独立的核心,即禁止对法官作调动。在司法官薪酬待遇方面,为了达到稳定法官职业的目的,一些国家实行高薪制。法官有专门的工资系列,工资标准较普通公务员优厚。这样就能把优秀的法律人吸引到法院来,并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