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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研哲学专业习题及答案(18)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2:24:10  作者: 匿名 

评休谟的因果观:

  休谟曾把人类所有的知识划分为两大类,即关于“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和关于“实际的事物”方面的知识。他提出,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学科提供的是前一种知识,这类知识只关系到观念自身的关系而与外部事物无关,所以只要它们与自身相符合就是真理,因而是“必然的知识”;物理学等各门自然科学提供的是后一种知识,它们是“或然的知识”,不论真理性有多大,也不如关于观念的知识的真理性明确。他认为关于实际的事物的认识的获得最后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的,但他否认人们所具有的因果观念的实在性,把因果观念的获得看做完全是人为的,并不具有客观基础。他的理由是:人们并没有关于事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印象(感觉)或作为原因的事物应该具有的“能力”的印象。他用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能被直接感觉到做理由,来否认因果性知识的确实性。

  关于因果观念的形成问题,休谟提出,人的因果性观念完全来自实际感觉经验中对“相似性”例证的观察:当看到两个类似的例证不断地按先后顺序重复出现或“恒常会合在一起”时,人们便会“由这一个推到哪一个”,把一个称为原因,另一个称为结果。在这里,休谟强调的是“物象”的恒常的先后相继性,把这看做是人们形成因果联系观念的基础。

  休谟这里考察的是因果观念的产生问题,而不是论述存在于事物间的真实的因果联系。就事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而言,休谟始终抱不可知论和怀疑论的观点,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知晓”的问题。他提出,人们尽管对事物产生了因果联系的观念,但绝无理由肯定事物之间存在真实的因果联系,在因果性问题上,休谟的出发点也同样是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但最后却通过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而走向主观唯心主义。

  由于不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把对事物的因果联系的认识看做仅是一种主观的联想或新年,因此休谟完全否认事物的发展有其固有的法则。

  在因果性问题上,休谟表现出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对“先验论”的反对。他声称,因果观念“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这种知识所以生起,完全是因为我们根据经验,看到某些特殊的物象是恒常的互相联合在一块的。一个人无论有任何强烈的自然理性和才能,他在遇到一个完全新的物象时,纵然极其精确地考察了那个物象的各种可感的性质,他也不能发现出那个物象的任何一种原因或接过来。”

从本体论、认识论、伦理学的统一谈斯宾诺莎哲学的基本特征

  斯宾诺莎的哲学具有浓厚的伦理学色彩,其哲学的目的在于道德上的至善,即达到人生最高的完满境界。他的哲学体系由本体论、认识论和伦理学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手段,伦理学则是最高的目的。

  斯宾诺莎的本体论亦即他的实体学说,包括实体、属性和样式三个方面。斯宾诺莎的哲学的基本特征是从宇宙整体出发,将实体确立为哲学的基础和核心,通过一元论克服笛卡尔的二元论,以几何学方法来建立严密的哲学体系。

  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实体是基础和核心,也是认识的对象。认识的目的是通过认识实体而达到至善的最高境界,因而是从有限进展到无限的桥梁。斯宾诺莎的认识论以实体一元论和心物两面论为其前提。宇宙间只有一个实体,思想与广延是它的两个本质属性,而它们的特殊状态则构成了万物。因此,一方面人的心灵是神的无限理智之一部分,亦即有限的理智,因而是能够认识实体及其属性的;另一方面,尽管思想不可能影响广延,广延也不可能影响思想,但是两者作为同一个实体的属性是一致的,所以认识了观念的次序也就等于认识了事物的次序。斯宾诺莎就是以这种方式在思想与广延之间建立了同一性,从而保证了认识的客观有效性。

  严格来说,实体是认识的唯一对象。我们对实体的认识有两条途径,一是从神圣的自然必然性去认识,即对实体本身的认识;一是从实体的样式,即具体事物去认识实体。作为唯理论者,斯宾诺莎主张我们的认识应该从最高原则出发去认识具体事物,所以第一种方式是最高的方式,不过他也不排斥第二种方式,因为“我们理解个别事物愈多,则我们理解神也愈多”。

  斯宾诺莎哲学的根本目的是追求人的自由和幸福,以达到至善和神人同一的至上境界。因此,他的本体论是基础,认识论是手段,而其最终的归宿则是伦理学。在唯理论哲学家当中,浓厚的伦理学色彩是斯宾诺莎哲学的一大特色。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的主要问题是,既然自然中的一切事物都是“他因”的,都受严格的必然性支配,那么作为自然的一部分的人如何可能达到至善的境界呢?应该说,本体论和认识论已经为此指明了方向:由于人具有天赋的认识能力,能够认识万物的本质即实体或神,因而有可能摆脱单纯的样式状态,通达自由的境界情感与理性是人类心灵的两大要素。如果人的行为和欲望都由外在的力量所决定,那么也就谈不上道德不道德了。理性与情感不同,它能使人认识神、知神、理解神,从而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换言之,唯有理性能够使人认识万物的本质,摆脱奴役的状态。我们通达至善而成为自由人的唯一途径就是对神的认识:“心灵的最高的善就是对神的认识,心灵的最高德行是认识神”。一切皆出于神,没有神,一切都不存在。而且心灵之友在理解时才是主动的,也惟有当心灵能够理解时,“我们才可以无条件地说,它是遵循德性而行动。所以心灵的绝对的行就是理解”。

  由此可见,人生在世所追求的善分为相对的善和绝对的善。由情感所规定的善事相对的善,理性所追求的善才是真正的善、绝对的善。

  在斯宾诺莎哲学中,“至善”是认识的最高目的,人生的最高境界,也是它的最后归宿。所谓“至善”是真正的善,最高的善,它是“一经发现和获得之后,我们便可以永远享受连续无上的快乐”的东西,是“一切具有这一品格的个体都可以共同享用的东西”,“简言之,就是认识人的心灵与整个自然相一致”。所以,“至善”就是一种常驻不变的、永恒的、普遍的、最高的到的境界,这种境界是通过对神的认识而达到的。心灵的最高德行在于知神,而知神也就是认识人心与自然、实体或神的一致。

  在某种意义上,达到了“至善”也就意味着达到了自由。一切事物包括人在内都是出于神,在神之内。然而,人作为一个偶然的、个别的和有限的存在物,当他不知道自己的本性的时候,当他只是盲目地、被动地为自然规律所驱使的时候,他就是被动的奴隶。而当他由理性所指导,认识了自己的本性之必然性,从而主动地生活的时候,他就成为了一个自由人。因此,认识自身本性的必然性,乃是从奴隶而成为自由人的根本途径。换言之,依照理性的指导的人就是自由的。

  所以,认识活动就成为了斯宾诺莎哲学中的重要环节。斯宾诺莎曾经将我们的知识分为三种,其中第三种知识即“直观的知识”最重要。“第三种知识是从对神的某一属性的正确观念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如果我们愈能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我们便愈能理解神。因此,这就是心灵的最高德性,换言之,心灵的力量或本性或心灵的最高努力即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

  斯宾诺莎区别了两种必然性,一种是外在的、强制性的必然性,一种是内在的或“自由的”必然性。在某种意义上,他所理解的自由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当然不是对外在的必然性的认识,而是对自身本性的必然性的认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在他物内通过他物而被认识的,处于“自然状态”的人也是如此。认识活动,尤其是直观知识,实际上就是使人从“在他物内”回到“自身内”,这就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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