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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研哲学专业习题及答案(34)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2:24:17  作者: 匿名 

简明解释下列哲学名词或命题

形而上学Metaphysics(马克思主义哲学辞典235页)

 该词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一部著作的名称,希腊语为ta meta ta physica,拉丁文为metaphysica,意为“物理学之后”。该义由古希腊希罗得岛的安德罗尼柯把亚里士多德专讲事物本质、神、灵魂、意志自由等研究经验意外对象的著作,编为《物理学之后》一书并排在研究事物具体形态变化的《物理学》之后而来。从13世纪起被作为哲学名词,用以指研究超验的东西(神、灵魂和意志自由等)的学问,或用作哲学的别称,其意一般多指建立一个观念体系以对实在的性质作出判断,或以一种方法去把握所知的实在的性质。无论是书名还是哲学名词,因其内容大体上相当于中国古代所说的“道”,所以近代严复根据中国《易经.系辞》中“形而上者谓之道”的说法,把这一词译成“形而上学”。由于它和中国魏晋时的玄学都把超感性非经验的东西作为研究对象,因此在中国也由人称形而上学为玄学。在16--18世纪欧洲哲学中,“幸而如上学”仍然大都指研究经验以外对象的哲学。但其内涵逐渐发生了变化。在德国黑格尔提出唯心辩证法以后,它又被用以指非辩证的思维方法。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形而上学世界观和方法论作了本质的剖析。恩格斯在谈到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特征时指出:“把自然界中的各种事物和各种过程孤立起来,撇开宏大的总的联系去考察;不是把它们看做本质上变化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从活的状态,而是从死的状态去考察。”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说:“所谓形而上学......的宇宙观,就是用孤立的、静止的和片面地观点去看世界。这种宇宙观把世界一切事物,一切事物的形态和种类,都看成是永远彼此孤立和永远不变化的。如果说有变化,也知识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而这种增减和变更的原因,不在事物的内部而在事物的外部,即是由于外力的推动。”

  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古代就已经产生。中国西汉时董仲舒宣称“天不变,道亦不变”。15世纪至18世纪,由于当时自然科学发展总体上还处于搜集材料的阶段,这一时期的自然科学家为了深入认识自然界各种运动形态的规律性,对各种现象分门别类得搜集材料,撇开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变化,暂时把它们作为一种孤立的、静止的、不变的东西进行观察、分析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比古代对世界笼统的直观前进了一步,但也逐渐形成了一种欧冠孤立的考察事物和现象的习惯。以后英国哲学家F.培根、洛克把自然科学的这一方法移植到哲学领域,形成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在欧洲,17、18世纪的机械唯物论,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体系。形而上学的思维方法,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它同那个时期的生产和自然科学发展水平基本适应,也是人类思维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它在人类认识史上起了进步作用。在对世界各部分的认识上,形而上学比古希腊的朴素辩证法要正确些。没有对自然现象分门别类的精确研究,要建立起揭示事物相互联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现代科学是不可能的。但是,当科学的发展已经越过搜集材料和研究既成事实的阶段,进入整理材料和研究事物发展过程的广大领域时,当19世纪一系列新兴科学产生以后,形而上学就成了自然科学发展的严重障碍。用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看待社会历史现象,就必然否认社会矛盾,否认发展和否定社会革命的作用。现代有些实证主义哲学还用“形而上学”一词来攻击唯物主义。列宁说:“在唯心主义、休谟主义和康德主义的教授们看来,任何唯物主义都是‘形而上学’,因为它在现象(为我之物)之外还看到我们之外的实在”。在哲学史上,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形而上学有时同唯物主义结合在一起,有时同唯心主义结合在一起。

三位一体(Trinity)

  奥古斯丁在他的神学理论中还积极主张“三一论”。他参加了所谓“三位一体”的辩论。这个辩论的情况大体是这样的:“三一论”主张,上帝只有一个,但他具有三个不同的“位格”---圣父、圣子、圣灵。这三个位格虽各具有独立性,但它们却是同一本体的三个不同方面,而不是互相分离的三个神。

  奥古斯丁明确地赞成“三一论”的观点。他力求发挥神秘化倾向,对抗现实化倾向,他说:“既非三个神,亦非三个善,而是一个至善全能的上帝,即三位一体自身。”他解释说,如果要问,到底三位是些什么?我们就会感到人类语言贫乏,以致无法表述。然而我们还是说“三位”,那不是为了表述它,而是免得默默无言。

上帝存在的道德论证明

  从渊源上来说,道德论证主要是由康德哲学的一个观点而来的。根据康德的看法,上帝的存在是根本不可能以理性来证明的,因此,本体论证企图超越人的认知能力去验证上帝的存在,是不可能的。康德指出证实上帝存在的不可能性,即无法借助于纯粹理性来证明上帝的存在与否,可上帝的存在作为一个“理性的假设”、一种“超验的理念”,还是由其重大价值的。 在道德论证中,通常有几种常见的形式。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是从道德律的客观性出发,来证明一位神圣的道德立法者的存在。这种论证方式首先强调,人类社会的道德意识与伦理行为都在表明道德准则具有客观性,换句话说,各种伦理行为都可以通过公认的、理智的尺度来衡量其善恶、正确与否。在刘易斯(C.S .Lewis)的道德论证中,他指出,道德的客观性必有其根基的所在。一般说来,有可能成为道德基础的东西不外乎有两种,就是物质和精神,很明显,客观性的道德不可能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因为物质因素建立起来的自然法则所能阐明的只是“事物如何运动”,可道德律告诉我们的则是“我们应当如何做”。这样,道德只能植根于精神,但这种精神又不可能是人类的精神,因为具有客观性和绝对性的道德律是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的,至此可以肯定,在整个世界或宇宙的背后必然存在一种伟大而神圣的道德力量,这个道德力量就是上帝。   道德论证的第二种常见形式,就是根据人类所追求的道德完善性来证明一个神圣的道德主宰的存在。这种论证方式确认了一个前提,就是人类的道德追求是必然现象,因为这种追求源于人生最崇高的一种能力――道德感。因而,正是这样的道德感,呼唤着人类为这个世界的道德完善性来努力,尽管这个世界的确是很不完美,可能这样的道德理想在有生之年不能实现,但这一事实并不能否认人类道德追求的崇高性,人类千百年来总是相信善综归是善,而所追求的道德完善也最终将变为现实。因此,确认一个神圣的道德主宰的存在,这可以说是人类追求道德完善性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对于道德完善性的不懈追求才有合理的根据与可靠的保障。   第三种常见的道德论证,是根据整个人类基本道德观念的相似性或一致性来证实一个神圣的道德源泉所在。这种论证是这样说的,整个人类的生存境况是明显不同的,如语言、地域、信仰、自然条件、社会结构、文化等等,加上历史的因素,自然让人联想到,整个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多种多样的,可事实却是,尽管遍居于世界各地的人们,或生活在不同时代的人们,他们的生存环境虽然差异甚大,但他们的道德观念却是相近或一致的,这表明了整个人类的道德意识来自同一个源泉,一位神圣的存在者。   John Frame的道德论证进一步肯定了这位“神圣的存在者”或“神圣的道德主宰”就是圣经中的上帝。他将圣经中的上帝的特性,归结为位格性和绝对性,亦即圣经中的上帝是绝对的位格。他认为道德标准预设了绝对的道德标准,而后者预设了绝对位格的存在,换句话说,道德标准预设了上帝的存在。道德伦理有一个层次分明的架构,在这个架构里面,有一个原则永远是优于其它原则,并且是在所有其它原则之上,来管理我们的行为,这个最高的价值不仅是客观的,也是绝对的,因为它优于其它的原则,而且是其它真理的理论依据。而这绝对权威的来源是什么?一个是来自有位格的,或者是来自非位格的。如果后者有可能性的话,那意味着宇宙当中有某种非位格的架构或定律,提出伦理的教训,并且要求人们对他效忠。而问题在于,一个非位格的构架如何能创造出义务呢?或者一个给位格的构架会根据什么基础,来要求忠心或顺服呢?答案是否定的,这样就离开非位格的原则,转到位格的领域。这样就阐述了道德标准预设了上帝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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