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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考研哲学专业习题及答案(9)

模拟试题  时间: 2019-03-09 12:24:12  作者: 匿名 

简答题

   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理念论的批判: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第一哲学”中提出了关于实体的学说,关于四因说,形式质料说,以及关于潜能和现实的学说。这些学说是他在对希腊以前诸哲学家的学说,特别是对柏拉图的学说进行分析批判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他虽然是柏拉图的高足,但并不墨守于柏拉图的体系。相反,他对柏拉图的理念论进行了激烈的批评。他说:“吾爱吾师,但我更爱真理”。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念论的批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柏拉图的理念论不能说明事物的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事物总是个别的存在,而个别事物绝不是由于有什么在它之外且与它相分离的理念的存在,然后存在的;换句话说,处在事物之外、与事物相分离的理念决不能产生个别的事物。理念不仅不能解释事物的存在,而且理念本身的存在还有待于说明。他使出,凡是同一类的东西总有它们的共性(共相或一般),但是这种共性绝不是可以跟个别东西脱离开来而独立存在的。总是,因为理念并不是存在于与之相应的个别事物之中的,因此理念“不能对事物的存在有所帮助”。

   第二,柏拉图的理念论没有说清楚理念与事物之间的关系。亚里士多德指出,柏拉图把历年说成是“模型”,事物是“模仿”或“分有”其理念而来的,这种说法是根本说不通的。因为酒精是什么东西使外在的理念对事物发生作用呢?事实上,不必要有什么理念作模型,事物照样能够存在或生成,事物根本不是“模仿”或“分有”理念来的。相反,用“模仿”或“分有”来解释事物会产生很多的混乱。

   第三,柏拉图的理念论不能说明事物的运动变化。按照柏拉图的学说,理念是永恒的,即没有运动变化、产生和消灭的。理念若为个别事物的原因(模型),那么,作为理念的摹本的个别事物也就不可能有生灭变化了。但是,个别事物总是有运动变化的,总是处在产生和消灭的过程之中,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也是柏拉图所承认的。那么,不变的理念究竟如何能产生变化的事物呢?柏拉图的理念说无法解决这个矛盾。亚里士多德认为,柏拉图的理念论缺少动力因,因而无法逾越理念和事物之间的鸿沟。

   此外,亚里士多德也批判了柏拉图派的理念数论,指出“数”和“理念”一样,都是不能和具体事物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我们可以在思想上将事物的数量关系与事物分离开来,作为研究的对象,但思想上的分离不等于实际上的分离。

   总起来说,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柏拉图的理念论的根本错误,在于它他把理念看做离开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实体,也就是说把事物的一般和个别割裂开来。当然,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的理念论的批判是不彻底的,因为他在对待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上有时正确,有时糊涂,他没有把他的唯物主义观点贯彻到底。

   唯名论与实在论的主要分歧:

   早期经院哲学内部的斗争主要是唯名论和实在论的斗争,它是政治领域里的激烈斗争在哲学上的曲折斗争的表现。这场争论的焦点是关于一般(概念)或共享是否实在的问题,或者说究竟“一般”(共相)是实在的,还是“个别”(殊相)是实在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着重探讨的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问题。所以可以说是古希腊哲学的继续。

   唯名论者认为,真是存在的只有给别;没有一般,一般仅仅是人用来表示个别事物的名词或概念。唯名论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极端唯名论,认为不仅客观上不存在一般,而且人的思想中也没有一般的概念,所谓一般只不过是一个名词,甚至说是一种声音。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罗瑟林,另一种唯名论叫做概念论,认为一般不单是一个词,而且是人心中的一个概念,是人用来表示许多事物的相似性或共通性的概念,代表人物是阿伯拉尔。实在论者认为,一般先于个别而存在,是独立于个别事物的客观“实在”。它们是上帝创造个别事物时所依照的原型,这些原型也就是上帝所具有的“理念”。这种观点叫做“极端实在论”,实际上是柏拉图理念论的翻版,其代表人物是安瑟伦和生于香蒲的威廉。还有一种“温和实在论”,主要代表是托马斯.阿奎那,它们歪曲亚里士多德关于“形式”的说法,把一半说成是一种“实体形式”或叫隐蔽的质,它既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又存在于上帝和人的理性之中。这种说法虽然比较巧妙,最终还是认为一般先于个别,比个别更实在。

   休谟的因果观:

   休谟曾把人类所有的知识划分为两大类,即关于“观念的关系”方面的知识和关于“实际的事物”方面的知识。他提出,几何、代数、三角等数学学科提供的是前一种知识,这类知识只关系到观念自身的关系而与外部事物无关,所以只要它们与自身相符合就是真理,因而是“必然的知识”;物理学等各门自然科学提供的是后一种知识,它们是“或然的知识”,不论真理性有多大,也不如关于观念的知识的真理性明确。他认为关于实际的事物的认识的获得最后都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之上”的,但他否认人们所具有的因果观念的实在性,把因果观念的获得看做完全是人为的,并不具有客观基础。他的理由是:人们并没有关于事物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印象(感觉)或作为原因的事物应该具有的“能力”的印象。他用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不能被直接感觉到做理由,来否认因果性知识的确实性。

   关于因果观念的形成问题,休谟提出,人的因果性观念完全来自实际感觉经验中对“相似性”例证的观察:当看到两个类似的例证不断地按先后顺序重复出现或“恒常会合在一起”时,人们便会“由这一个推到哪一个”,把一个称为原因,另一个称为结果。在这里,休谟强调的是“物象”的恒常的先后相继性,把这看做是人们形成因果联系观念的基础。

   休谟这里考察的是因果观念的产生问题,而不是论述存在于事物间的真实的因果联系。就事物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而言,休谟始终抱不可知论和怀疑论的观点,认为这是一个无法“知晓”的问题。他提出,人们尽管对事物产生了因果联系的观念,但绝无理由肯定事物之间存在真实的因果联系,在因果性问题上,休谟的出发点也同样是怀疑论和不可知论,但最后却通过怀疑论和不可知论而走向主观唯心主义。

   由于不承认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把对事物的因果联系的认识看做仅是一种主观的联想或新年,因此休谟完全否认事物的发展有其固有的法则。

   在因果性问题上,休谟表现出的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倾向是对“先验论”的反对。他声称,因果观念“不是由先验的推论得来的;这种知识所以生起,完全是因为我们根据经验,看到某些特殊的物象是恒常的互相联合在一块的。一个人无论有任何强烈的自然理性和才能,他在遇到一个完全新的物象时,纵然极其精确地考察了那个物象的各种可感的性质,他也不能发现出那个物象的任何一种原因或接过来。”

   康德的绝对命令:

   亦译“无限命令”、“无条件命令”、“定言命令”、“无待命令”。与“相对命令”相对。指人的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律。康德认为:个人的行为准则必须承认人们所共通遵守的,但人除了受理性支配外,也受感性支配,因而有些行为并不是按照人的理性行事,对此必须以命令的形式加以强制。因此提出三条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第一,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去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称为普遍规律。意思是我这样做一件事,不仅我这样做,还要求所有的人都应当这样做。第二,你需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成目的,而不把他当成工具。它强调每个人均有其目的,有其人格,不为别人所奴役。第三,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布普遍规律的意志。强调个性自由,个性解放。康德的绝对命令以道德自律表现人的道德生活不为组织利益与社会条件所决定,而由个人的道德意志决定。康德认为作为绝对命令的道德规律或道德规范排除一切经验的内容,不受任何经验制约,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和必然性,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民族和一切人。从判断形式上看,绝对命令是定言命令,它是绝对无条件的,其目的在行为之内,行为本身就是目的,目的与手段不可分离,它不同于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其目的与手段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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