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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政治复习指导: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考研政治  时间: 2019-03-09 10:15:09  作者: 匿名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法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不仅包含丰富的内容,而且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

邓小平: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江泽民: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胡锦涛: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本质和核心。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属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范畴,法治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适应人民不断提高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需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领导力量,是维护和发展人民民主、实行并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强保证。削弱、脱离、放弃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就不可能建设好。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

(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即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两方面的密切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前提和基础,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和内容;只有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才能将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民主权利作为制定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和归宿,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实现途径。社会主义民主只有制度化、法律化,才能持续、稳定、有序地推进,人民当家作主才有切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二、自由平等观念

(一)依法享有和行使自由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马克思)

第一,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追求个人的自由必须以尊重他人的自由为前提;

第二,法律以合理的界限和约束人们的习惯难为不是为了废除和压制人们的自由,而是为了保护和扩大人们的自由。

大学生:

1.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2.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界限。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观念: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否定封建等级观念和特权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经济、政治及社会地位不平等,法律上的真正平等不可能实现。

——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奠定了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基础,并成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平正义观念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

剥削阶级社会,公平正义不可能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涵:

(一)坚持立法公正与执法公正并重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结果是否正当合理。

程序公正: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之设定、分配的过程或程序是否正当合理。

四、权利义务观念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性质(三个方面理解)

1.从来源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一般都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推定的权利和义务)

2.从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做或不做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法律义务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义务。

3.从范围看,法律权力与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①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及范围,受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政治文明程度以及文化发展水平制约,以社会承受能力为限度;

②每项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法定界限。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多方面的复杂关系: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两者是对立统一的;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

2.总量上的等值关系: ① 一个社会的法律权利总量和法律义务总量是相等的;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互相包含。两者互为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既有各自独特功能,又有互补功能。法律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自由和秩序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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